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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非法用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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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福建省福州市一工艺品加工场在未领取营业执照、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情况下,非法用工,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。日前,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:加工场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2003年4月,四川籍农民工陈某来到福州,在廖广瑜开办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工艺品加工场从事锯木工作。同年7月6日,陈某在锯木时右眼被击伤,廖广瑜支付1900元治疗费后,就拒绝支付后续治疗费。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陈某构成7级伤残。2006年12月,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廖广瑜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廖广瑜的行为构成非法用工。本案中,陈某受雇在加工场工作,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,陈某在劳动过程中受伤致残,作为业主的廖广瑜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廖广瑜向陈某支付残疾赔偿金、医疗费等2.2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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